商标查询所需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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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所需材料有哪些?

作者:山东隆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1 08:49:59

申请专利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交文件?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种途径中选择:

一是面交,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大厅面交或者当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地方的专利局代办处;

二种是邮寄,可以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三种是电子申请,即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导语:商标是用来区别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越来越受到企业和企业的青睐,商标保护也越来越重要。编辑搜集相关知识,整理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什么是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山东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是国家商标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授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在我国,商标权人享有的商标权是按照注册原则取得的,即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取得的。对于注册商标,一旦他人侵权,商标权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保护,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注册商标,只要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就允许使用。但是,用户不享有商标权,不受商标法保护。如何注册商标在注册之前,有必要先进行查询,因为您的商标可能与其他人之前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查询可以降低驳回申请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

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或者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还应准备5幅商标图样,图样应清晰,规格长宽不小于5cm,不大于10cm。如果指定颜色,则有5个彩案,并附有黑白墨水手稿。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正本;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正本的,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必须加盖申请人的印章。如果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应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请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申请人准备好全部文件后,应当立即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的,应当督促其工作。这很重要。申请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

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后,发给《商标受理通知书》。请注意,这仅表明申请已被接受,并不意味着获得商标权。因为那时有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程序。需要强调的是,经商标局初审核准的商标,应当在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完成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后,由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商标注册大厅的许可申请窗口领取《商标注册证》。

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当提交《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原件、身份证和持卡人复印件。登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介绍信;登记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登记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商标代理机构。

从《商标法》规定来看,企业只有遇到商标侵权、假冒等问题才能去认定驰名商标,此外就没有其他途径来认可其作为驰名商标,这显然无法满足和适应企业创立品牌的需求。

其次,我国当前在山东商标注册时商品和服务分类太细,有四五十个类别,上千个小类,企业很难花大量的财力将每个商标在每一个小类去注册。许多不法分子却借此抢注别人辛苦创立了知名度的商标。这不仅让那些已经辛苦创立品牌的企业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去制止抢注,而且也导致消费者不断受到傍名牌产品的混淆或误导。

此外,一些个人大钻法律空子,将商标抢注当成了职业。这些人大多自己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条件或设施,有的抢注商标就转手倒卖,有的又再成立皮包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委托加工等方式制假售假。不仅损害了知名商标的品牌声誉,更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提出了具体建议,其一,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应建立主动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国内消费者认可的民族品牌应及时、主动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同时,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规范认定程序,以确保公开、公正的认定结果。

其二,加大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商标,一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应当扩大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及时、有效制止其认定之后不法企业或个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抢注行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其三,防范个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鉴于个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标实际使用的条件,我们应当限制个人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并限制个人注册商标的转让。

最后,对于商标侵权企业要严刑峻法。我们不仅要追究商标侵权企业的民事、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使制假者得到一次制裁就不敢再制假售假。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市场才能真正走向公正竞争、有序发展,最终营造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经济体系。

山东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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