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的名称和商标不同?
商标是文字、数字、图形、字母或其任意组合。所以你是可以一起申请的,但是一起申请了你使用的时候就不能分开使用了。建议在商标局网站查询一下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去做,如普遍反应不错的知果果公司等公司;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
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十个工作日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左右。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为什么大多数公司的名称和商标不同?商标(trademark)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那么,为什么大多数公司的名称和商标不同?
原因一:公司名称核准和济南商标注册是两套系统企业名称由省级工商管理局进行核准,一般以“行政区划+企业字号+企业类型”形式组成。由于企业名称一般由各省工商管理局管理,又有“行政区划”的前置区分,所以“跨省重名”是合法的,这与“注册商标全国范围内的排他性”有别。这就造成同名企业争夺“同一商标文字”的情况,所以后来者即使企业名称被核准,但商标依然无法注册。
原因二:公司名称核准比商标注册时间要短想要注册商标,一般都先注册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名称核准永远在商标注册之前。商标注册需要一年多时间,所以你注册完公司,很可能,商标早已经被别人注册了,这也是公司名称和商标注册不一致的重要客观因素。客观上来说,商标注册成功率比公司名称核准通过率要低很多。
商标是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商业运作成果、企业文化象征的,济南商标注册是有法律依据法律保护的,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知晓。一个企业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能大大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那么企业申请著名商标究竟有哪些好处呢?
1、经过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就是知名商品。
2、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其它的业务活动中使用“著名商标”字样。
3、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能有下列行为:
(1)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包装等或者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使用,并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2)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特有的或者类似的名称、包装等,并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4、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包装等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5、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登记在先的除外。
6、凡是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该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会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活动。
7、“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企业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与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8、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对促进本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国家和政府都会给著名商标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奖励。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济南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商标注册在企业中已经是普遍意识了。所谓强制注册制度,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二、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三、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四、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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