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要做济南商标注册异议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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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什么要做济南商标注册异议答辩?

作者:山东隆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0 08:33:09

济南商标注册期间,会有商标初审公告期,公告期有3个月。那么这个期间如果你被人提出了商标异议,那么企业为什么要做商标异议答辩?

1、商标被异议如果选择不进行答辩,那么该商标就会直接进入异议程序,由异议处审查员公平的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裁定,这个结果明显是偏向异议人。异议人的理由一旦充足,商标就会被视为商标注册无效,不予准注册。

2、商标异议答辩时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当事人反驳异议人观点的唯一办法。商标异议资料要准备哪些?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代理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商标异议答辩申请步骤: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一般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若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从查询窗口领取《商标查询单》→填写《商标查询单》→在查询窗口划价→在收费窗口缴纳商标查询费→将《商标查询单》交回查询窗口→在查询窗口领取查询结果

收费的标准是:中文商标100元,英文商标150元,图形商标200元,

有人问我们,是不是商标查询过了,就能下商标证了,其实不是,因为商标局的数据库也不是百分百按时更新的,再加上审查老师的主观意见,以及商标注册盲期的问题,还有图形商标检索不到位等,这些都将影响商标是否通过审查。

由此可见自己去工商局注册商标可以省去大概一部分商标注册代理费,但是商标一旦被驳回,就意味着需要商标驳回复审,或者是商标重新注册,就需要另花一份钱,请注意商标窗口的提示,以上费用统称商标官费,这就是商标代理公司推荐您使用使用商标驳回担保的原因,以上就是自己注册商标的利与弊。

公司商标设计,有哪些事项是需要忌讳的?

第一:一个企业的标志设计中不应参杂进宗教和文化禁忌的符号元素进来。比如,纳粹、异教等被全世界人民所痛恨的禁忌元素符号,再好也不能使用,避免给自己的企业品牌带来负面影响。由于各国文化差异、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文化特征和文化禁忌、每个民族和区域也都有自己的生活习惯和文化审美,比如忌荷花,但是在中国荷花就是纯洁高尚的象征等。所以,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客户所在的地区文化忌讳有哪些,一定在设计开始之前要调研清楚。

第二:传播价值第一当我们在进行企业标志LOGO设计的时候,文化禁忌也好,数字禁忌也罢,还是标志的创意性如何,或者标志设计美感如何,又甚至图形所包含的内涵多少,所有的所有,我们都是为了让你的企业品牌得到更好的传播而做出的努力。所以,请永远铭记,一个标志设计的好坏评价的第一标准是传播性。在这里,并不是说标志设计的美感、内涵、文化等都不重要,我们所需要的表达的是传播是一个品牌的终极目的和核心需求。仔细想一下,你的品牌命名、广告语、产品核心价值提取等等方面,辅助成了你的企业品牌形象,让你的品牌形象如何根深蒂固的扎根在客户心智里,首要的条件就是能够传播,然后就是便于传播,最后还是易于传播。再美再有内涵的标志设计,如果客户不能有效区分竞争对手、客户不能易记的话,也不能达到你的品牌传播价值。

第三:标志设计一定要易于使用使用是标志设计好后的品牌执行实施行为。再好的标志设计,我们都需要进行应用,比如应用在名片,信封,手提袋,购物袋,连锁专卖店门头。车身,广告等等方面,都需要对标志进行统一规范使用。所以标志设计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标志将来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的载体材质,使用的标志效果是否能够实现品牌的有效传播。当使用区域很小的时候,而标志设计又比较复杂,那么这个时候就不太使用再继续使用标志,而改以品牌辅助图形和辅助元素配合使用。有些做LOGO设计,由于使用载体考虑不清楚,最后当标志应用到产品上的时候,却发现根本看不清标志,那么既然看不清标志,那么就等于标志设计的失败。

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commonterm),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发挥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福尔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

正是通用名称这种共有财产的性质,使得消费者仅凭通用名称无法确定商品来源。通用名称如被少数经营者垄断,将大大增加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搜索成本,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禁止将通用名称以商标注册的形式私有化。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我国现行法律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法律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是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三是专业工具书、辞书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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